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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县职业教育中心 - 招生就业(招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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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出处:  更新时间: 2009年05月08日 

 

 

 

开县教育委员会文件

 

开教发〔20099



 

开县教育委员会

开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开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管中心、中等职业学校,教委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66)《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08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了《开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中职学校  学生  资助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武装部、县委宣传部,县移民局、县民政局、

县扶贫办。

开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23印发

(共印50份)

开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县职业教育发展,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就读中职学校,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0858号)、中共开县县委关于印发<开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的意见>的通知》(开委发〔20077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及对象

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具有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不含技师班、高级技工班学生)。

正式学籍的学生是指经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确认学籍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退役士兵、农村建卡贫困户、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等。

我县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具有独立法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按批准招生计划招生,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第二条 资助方式

对免收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学校,根据中职资助评审情况,对中等职业学校免收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予以补助;对重庆籍一、二年级在校生,重庆市外的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生活费补助,其补助资金由学校负责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三条 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生活费资助

重庆籍一、二年级在校生,重庆市外的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在校生,享受生活费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不超过二年。

二、住宿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住宿费。对中职学校免收学费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予以补助。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取住宿费标准低于每人每年500元,按实际收取数补助;标准高于每人每年500元的,按每人每年500元补助,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二年住宿费资助政策,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二年。

三、学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学费的补助向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倾斜,由政府和学校全额资助,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累计不超过三年。

(一)在国家级、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每人每年低于2500元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标准由区县按90%补助;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每人每年高于2500元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标准由区县按2250元补助。

(二)在达标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每人每年低于2500元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标准由区县按80%补助;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每人每年高于2500元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标准由区县按2000元补助。

(三)在未达标中等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07年及以前入学的重庆“五类学生”,按达标学校标准执行。从2008年起,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新招收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学费资助政策,但所需经费由学校全额承担,政府不补助。

(四)根据开委发[2007]79号文件,对进入县内中职学校就读的开县籍学生给予学费补助,补助对象为没有享受“家庭经济困难资助” 的学生。具体补助标准为:

1、在国家级、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开县籍学生,每人每学年县财政定额补助学费1000元,学生本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标准的30%缴纳学费,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

2、在达标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开县籍学生,每人每学年县财政定额补助学费850元,学生本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标准的30%缴纳学费,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

3、在未达标中等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仍然享受资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学校全额承担,政府不给予学校补助。

(五)对在资助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学校实行退出机制,不得参与资助工作。学校原已享受资助部分的学生由政府按每年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包干资助,其余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同时具备多种身份的学生,按照资助经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申请一项资助,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一)享受资助的学生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根据身份按以下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或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三峡库区移民:申请者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经县移民局审核确认的“资助三峡移民就读中职学校身份证明”;

2、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子女:申请者提供《重庆市农村贫困户证》、《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退役士兵:提供《义务兵退役证》或《士官转业(复员)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4、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申请者提供国办福利机构出具的“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证明”;

5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提供的相关证明,可依据该生在校期间的实际生活消费明显低于本校同学一般生活标准,经所在班级同学民主评议,报学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核实后,由学校予以确认。

6、重庆市外的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了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外,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上年度及本年度已实际获得政府资助的城镇居民低保证等有关贫困证明。

(二)学生在新学年报到注册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已取得正式学籍,按学生本人提出的申请(学校存档备查),按政策规定给予生活费的资助者,由学校负责审查、汇总后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已取得正式学籍,凡符合“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需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资助者,应由本人填报《XXXX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符合县级政府资助的学生,应由本人填报《XXXX年享受县级政府资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学校审核

(一)凡符合资助生活费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市中职招办签章确认已纳入重庆市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正式学籍注册名册,负责编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4)。

(二)凡符合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需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资助者,应由学生本人填报《XXXX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经所在班级审查后,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审查“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XXXX学校审核与原件相符”的签章予以确认后,报学校组织初审,并认真做好初审记录备查。

经学校初审的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间,应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及质疑工作,认真做好群众和学生反映问题及处理意见的文字记录,并将其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告知学生本人。

学校将公示无质疑、并经查证符合条件的受资助者填报《XXXX年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资助汇总表》(见附件5)、《XXXX年开县籍中职学生申请县级财政资助学费汇总表》(见附件6)。

(三)由学校教务处(科)、学生处(科)及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后,经学校校长审核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多页应加盖骑缝章)。

(四)逾期未报或遗漏者,不再补报,凡符合中职学生受资助条件者,由学校自行承担其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经费,可在办学收入中列支。

三、县审定

(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县中职学生资助审核工作,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农委、审计、移民、扶贫等部门参与资助审核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技工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审核有异议的要立即经学校通知学生本人。

(二)县学生资助中心初步审定合格的受助学生后,应编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汇总表》、《XXXX年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资助汇总表》,报县教委、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审签后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资助审核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同时,将审核确认的学生资助名单返回各学校,各学校将数据导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三)各中职学校应在完善新生入学学籍注册相关手续后,每年9月底前将本学年经学校审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县学生资助中心于10月份报送市教委。

(四)审核申请学生享受资助资格时,应以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登记建档的中职学校在校学生电子学籍名册为准,并与学校本学期学生报到注册名册逐一进行核对,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学生申请享受“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资助资格时,应首先核实该生必须是已享受生活费资助的对象。此外,应重点审核经学校审查的证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核查证明材料记载的上年及当年已实际获得政府资助的相关记录,证件发放时间等相关的重要信息。

(五)已具有正式学籍中职学生因故提出休学、退学、转学、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况时,各中职学校应深入细致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广泛宣传国家的资助政策,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备查,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果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坚持休学、退学和转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班主任出具说明材料并经同班学生三人签字确认,予以证明。

2、因学生本人原因被学校开除者、意外死亡者,以学校办公会研究记录及相关文件作为学籍变动的证明材料。

3、凡发生本条前两款情况时,学校应立即停发该生下月的国家助学金,并做好资助学费、住宿费结算,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生在校就读时间达到半学期以上(含半学期),将给予学校学费、住宿费补助。并按有关规定报重庆市中职招生管理办公室完成休学、注销其学籍等相关手续,及时报送县学生资助中心,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 资金监督及管理

一、市级财政按属地原则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县财政中职资助专户,县财政根据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批情况及时拨付到学校,学校负责将国家助学金支付给学生。

二、中职学校应设立“绿色通道”,对符合“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学生到校报道时,应在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予以注册。凡经学校、县学生资助中心和市级部门审批符合条件者,其学费可从政府资助学费中直接抵顶(学校不得再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并及时通知未通过审批的学生及家长交纳学费。

三、在校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中职学校在校学生因出现休学、退学、转学、被开除或死亡等学籍变动情况时,学校应按月申报,从该生离校的下一个月终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并与学校做好资助学费、住宿费结算,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生在校就读时间达到半学期以上(含半学期),将给予学校学费、住宿费补助,并将停发的助学金、学费、住宿费退回县财政中职资助专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滚动用于学校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应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五、中职资助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要实行专账管理,应专门、全额和直接用于中职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多申报资助资金的要予以追回,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县教委、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对中职学校资助金发放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将按照《开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细则》进行现场核查。同时,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信息管理及附则

一、学生资助信息是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评价各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建立了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和学生资助信息管理两个子系统。各学校应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信息管理机制的通知》(渝教财〔20078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0858号)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统管理本校(含技工学校)的学生资助信息,必须按时按质通过该系统报送资助计划申请、审批、发放和资金管理等相关信息,并要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广泛开展中职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工作会、电视、广播、报刊、标语、专栏、宣传手册、展板、专题网站、学生大会、班会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宣传资助政策、办理手续和办理程序,张榜公布本辖区内未达标中职学校名单,设立公开咨询电话举报,接受学生及家长咨询和投诉。各中职学校应随入学通知书寄送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完整资料和《×××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申请表》。要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各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分类整理建档,建立资助资金发放台账,并长期保存备查。将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统计汇总表建立动态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对涉及学生流失、上级审核有遗漏、补助标准有出入的学生,要建立从申请到上级批复的管理专档。

本办法由开县教育委员会,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附件: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2XXXX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3.《XXXX年享受县级政府资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表》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5.《XXXX年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资助汇总表》

6.《开县籍学生享受政府资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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